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初25号
原告: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晏小强。
被告: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黎仕强
审判员 袁 兵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