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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080号

岳国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岳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80号罪犯岳国庆,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临罗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岳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1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岳国庆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七次。

本院认为,罪犯岳国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国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