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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162号

王保江与王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保江;王广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9民初162号

原告:王保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广柏,居民。

原告王保江与被告王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王保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王保江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