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9民初162号
原告:王保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广柏,居民。
原告王保江与被告王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王保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王保江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