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刑更361号

吴治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361号罪犯吴治平,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132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治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治平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治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8年11月,该犯考核共获得4个表扬并余215.5分。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治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治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