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7号
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534402。
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兼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耀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卓丽娟,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江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赵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