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96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组织机构代码:848283319。 法定代表人潘亮。 被执行人谢望卫,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谢望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81民初59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谢望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人民币63257.34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690.5元、申请执行费859.2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谢望卫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谢望卫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谢望卫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望卫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1执9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招财
审 判 员 江俊溢
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 记员 金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