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602执292号 本院在执行席雪丽与丁方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丁方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丁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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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雪丽与丁方方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602执292号 本院在执行席雪丽与丁方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丁方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丁方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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