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81民初62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办公用房及**南面二间营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1180823C。
主要
负责人:陈奕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薇、洪张琴,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举科,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部分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4767A。
主要
负责人:焦宏伟,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与被告吴举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豪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邴君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