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2执51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杰,男,汉族,1994年11月17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受理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红祥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