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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41号之二

张海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海民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41号之二

被执行人:张海民,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