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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1民初10号

孙丽娜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丽娜;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10号

原告:孙丽娜,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黎明,经理。

原告孙丽娜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孙丽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丽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