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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459号

文玉兰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文玉兰;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459号

原告:文玉兰,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

法定代表人:黄中涛,职务不详。

原告文玉兰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文玉兰于2019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玉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玉兰负担。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