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11民初83号
原告: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栓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楼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