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77号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
负责人:高丽英,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鹏,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轩硕,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麻永梅,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被告麻轩硕、麻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瓯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