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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781号

蔡玲龙与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玲龙;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14781号

原告:蔡玲龙,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安南路**。 原告蔡玲龙与被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蔡玲龙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蔡玲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蔡玲龙负担。

审判员  梁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