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14781号
原告:蔡玲龙,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安南路**。 原告蔡玲龙与被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蔡玲龙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蔡玲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蔡玲龙负担。
审判员 梁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