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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刑初4号

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0503刑初4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64年6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光街5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溪湖区彩北临时早市,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90元人民币、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被告人许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的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18】9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还被害人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亚玲

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

人民陪审员 应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冕代理

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