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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211号

肖智宸与杨红霞、张瑞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智宸;杨红霞;张瑞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3民初211号

原告:肖智宸,男,201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定监护人:周娜,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周庄村周庄**,身份证号:4113811986********。

被告:杨红霞,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娜,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智宸诉被告杨红霞、张瑞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智宸的法定监护人周娜,被告杨红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被告张瑞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郑州市××区福婴游泳店预付费卡结余人民币近774元(节假日活动办卡:充1500送1500,卡内余额3000,现剩余1549.5元,减半774.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原告在位于郑州市××大学路××号长城康桥华城7号楼1单元1层14号的郑州市福婴婴幼儿游泳馆办理了一张价值1500元的预付费卡。2017年9月1日在未告知的前提下将店铺转让给了被告张瑞娜,2017年11月1日,被告店铺在无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关门停业,不再为会员提供服务并拒绝退款。自妇婴游泳馆闭店以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至今仍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红霞答辩称,一:原告诉请要求返还储值卡余额请求证据不足。原告应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系这个是店铺的会员;原告主体除了向法庭提交证明原告是会员主体外其次还要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涉案店铺支付了相关的会员卡的会员费是本案的审理的前提;

二、本案所涉店铺已于2017年8月20日转让于被告张瑞娜,这一转让事实并得到了店面的会员的知情回应,而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店铺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店铺的未消费会员的次数由接店人张瑞娜继续为会员来履行并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且在2017年8月底开始张瑞娜已实际接手了涉案的店铺,并对相关的会员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这一事实也有会员予以接受,故对会员的服务依据双方的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应由张瑞娜继续履行;三:关于本案纠纷,起源于2017年11月份,张瑞娜未向房东交付11月份的房租,并且把涉案的店铺予以关闭才造成了对会员的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依据两被告之间的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被告张瑞娜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没有向会员继续履行服务才造成本案纠纷,故引起引起本案的责任人并不在杨红霞;四:退一步讲,本案相关的会员在参加会员办卡时都参加有充多少送多少的活动,并且会员卡有次卡和套餐卡两种,会员实际向店铺交付的办卡金额与卡里登记的金额不相符,实际支付金额只有卡里金额的一半左右,另一半是参与活动赠送的金额,如果现在按会员卡金额计算显然与实际不相符。

被告张瑞娜答辩称,第一原告以现金充值办理的福婴品牌会员卡,被告张瑞娜从未接受过付费和收款的会员卡办理及金额的接收,被告张瑞娜也从未受让过福音品牌游泳馆,被告张瑞娜曾经经营过郑州市××区瑞娜婴童玩具会所,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付费和会员卡办理的业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办理福婴品牌会员卡充值应当与收取会费的被告一产生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第三,被告张瑞娜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和返还的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红霞系郑州市××区福婴玩具店的经营者。肖智宸母亲周娜为其在郑州市××区福婴玩具店办理婴幼儿洗浴、游泳会员储值卡。截止2017年11月1日闭店,卡内余774元未消费。另查明,2017年6月2日,郑州市××区福婴玩具店被注销。2017年8月20日,杨红霞(甲方)与张瑞娜(乙方)签订《店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区康桥商业街福婴店面转让给乙方经营,并保证乙方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120000元一次性付清;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营业设备,店面所有办卡会员(约1000个会员)未消费的次数(约18000次)即合同签订之日起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乙方负责从2017年9月1日开始交纳本店面的房租及与本店面相关费用,甲方不再负责本店的任何费用”。2017年8月21日,张瑞娜注册登记郑州市××区瑞娜婴童玩具会所。

本院认为,被告杨红霞将福婴玩具店转让给被告张瑞娜,被告张瑞娜在其接收店面后即开展了经营活动,期间原告持在被告杨红霞经营期间办理的游泳卡继续进行消费,被告张瑞娜并未拒绝,故

本院认为被告张瑞娜对杨红霞对原告的债务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对原告的债务的清偿,被告张瑞娜应对服务储值卡余款774元承担返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杨红霞承担返还服务储值卡余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第1被告张瑞娜返还原告肖智宸服务储值卡余额774元;第1驳回原告肖智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瑞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香玲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屈 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