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12122号
原告:劳季丰,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商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商永林,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季丰诉被告商伟、商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季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劳季丰负担。
审判员 钱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边筱香
书记员 陈颖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