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81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鑫,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江平,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平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鑫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平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被执行人江平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江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申请费86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江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鑫。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81执1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水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叶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