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3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利利,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村鄞县。 被执行人孙委,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3民初270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委偿还申请人李利利借款36244.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69元、执行费443.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孙委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孙委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委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