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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142号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42号

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严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李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