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42号
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严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李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