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644号
原告:刘泰,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高某。
被告:高守波,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郑俊粉,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与被告高某、高守波、郑俊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泰撤回对被告高某、高守波、郑俊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泰负担。
审判员 徐进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