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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5644号

刘泰与高某、高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泰;高某;高守波;郑俊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644号

原告:刘泰,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高某。

被告:高守波,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郑俊粉,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与被告高某、高守波、郑俊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泰撤回对被告高某、高守波、郑俊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泰负担。

审判员  徐进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