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308号
原告:刘杨,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2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44。
被告:吴云豪,男,生于1974年8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刘杨与被告吴云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杨负担。
审判员 胡殿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