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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民初308号

刘杨与吴云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杨;吴云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308号

原告:刘杨,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2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44。

被告:吴云豪,男,生于1974年8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刘杨与被告吴云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杨负担。

审判员  胡殿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