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991号
原告:岳国珍,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兰,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力刚,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岳国珍诉被告殷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岳国珍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力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国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力刚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珍撤回对被告殷力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84元,由原告岳国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鸣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