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22民初75号

刘某与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75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回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成蕊,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19年1月15日,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克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