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89号
原告:何建华,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耿晓鹏,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何建华与被告耿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何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建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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