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2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金虎,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林杰,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董小平,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关于张金虎与王林杰、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虎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金虎与王林杰、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林杰、董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王林杰、董小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查封了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8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林杰、董小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18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林杰、董小平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王林杰的邻居胡焕焕,董小平的邻居詹付强表示其二人长期不在家。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张金虎做了终本约谈,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张金虎与王林杰、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林杰、董小平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金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