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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2620号

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衡水永诚健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衡水永诚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泰一尚城**301。

法定代表人:李进国。被执行人衡水永诚健身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西侧、新华路北侧泰一尚城******/div>

法定代表人:姜丽。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衡水永诚健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