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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民初280号

韩桂林诉被告魏树江、白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桂林;魏树江;白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22民初280号

原告:韩桂林,男,1978年1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魏树江,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白金荣,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现下落不明)。 韩桂林与魏树江、白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桂林到庭参加诉讼,魏树江、白金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韩桂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树江、白金荣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魏树江经白金荣担保在韩桂林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12日前偿还。逾期后经韩桂林索要未果,现韩桂林诉至本院,要求魏树江、白金荣偿还欠款本金。 魏树江、白金荣未答辩。 韩桂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魏树江、白金荣为其出具的借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魏树江、白金荣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该证据的默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7年5月12日魏树江经白金荣担保在韩桂林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12日前偿还,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魏树江应当履行给付欠款本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白金荣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树江偿还原告韩桂林欠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 二、被告白金荣对上款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14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魏树江、白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绍军

审 判 员  甘 锋

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新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