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淑贤,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
申请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台子村。
负责人:何庆国,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淑贤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吉经开农仲字第39号仲裁决定书,该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仲裁决定对申请人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未明确土地四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淑贤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恒岩
审 判 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思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