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202执64号

刘淑贤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淑贤;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淑贤,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

申请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台子村。

负责人:何庆国,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淑贤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吉经开农仲字第39号仲裁决定书,该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仲裁决定对申请人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未明确土地四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淑贤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恒岩

审 判 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思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