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23号申请人滑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孝军,职务:经理。地址:滑县建设路38号天然气公司院里东楼。被申请人肖伟敏,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伟敏与杨晓莹共有的位于万古史老路西段路南门面房3间X层共12间(左邻肖现广告右邻肖红强)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豫E×××**号、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豫E×××**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伟敏与杨晓莹共有的位于万古史老路西段路南门面房3间X层共12间(左邻肖现广告右邻肖红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