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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终13277号

於先锋诉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於先锋;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民终13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於先锋,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地下**和地上**01。

法定代表人:小森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男,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於先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於先锋以与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於先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於先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於先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