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5335号之三
原告:靖江帝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5479045A,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广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熊奇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6313A,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村****/div>
法定代表人:卓素兰,总经理。
原告靖江帝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熊奇奇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帝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徐伯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