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80号
原告:郑华,男,汉族,1951年3月28日出生,现住林甸县。
被告:王庆峰,男,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诉被告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审查立案后,于2019年1月7日向郑华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郑华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