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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80号

郑华与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华;王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80号

原告:郑华,男,汉族,1951年3月28日出生,现住林甸县。

被告:王庆峰,男,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诉被告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审查立案后,于2019年1月7日向郑华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郑华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