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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民终141号

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与邵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钱柜KTV经营者,现住辽宁省本溪市。 上诉人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辽宁欣嘉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青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王国涛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美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