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81民初180号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住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连克,男,系该所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10000397872172H。
被告:王超,男,汉族,2002年5月26日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王会民,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生,住兴城市。
被告:雷亚杰,女,汉族,1966年5月3日生,住兴城市。
被告:雷亚光,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连山区。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超、王会民、雷亚杰、雷亚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