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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民初180号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超、王会民、雷亚杰、雷亚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王超;王会民;雷亚杰;雷亚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81民初180号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住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连克,男,系该所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10000397872172H。

被告:王超,男,汉族,2002年5月26日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王会民,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生,住兴城市。

被告:雷亚杰,女,汉族,1966年5月3日生,住兴城市。

被告:雷亚光,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连山区。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超、王会民、雷亚杰、雷亚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