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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81民初108号

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与陈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陈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81民初108号

原告: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住所地廉江市广场二路永福御景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TRJD0M。

法定代表人:郑龙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杰,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与被告陈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廉江市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永福御景城广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戚 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定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