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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行审18号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322行审18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安,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国土资执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31535.00元(6307.00平方米×5元/平方米)。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张胜于2017年7月份在梨树县梨树镇大烟筒村修建城镇道路,占地面积6307.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经规划科落位梨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宗地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全部处罚内容。现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对梨国土资执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现场勘测、送达告知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张胜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罚款31535.00元,因此该项处罚已无需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一款的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洪伟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凤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