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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50号

孙淑华与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淑华;宋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50号

原告:孙淑华,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址白城市。

被告:宋艳华,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白城市。 原告孙淑华与被告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签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其做生意用,并约定上款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前还款等,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给予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询问,原告不能确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孙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退还孙淑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国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