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荣兴。 委托代理人闻名。 被执行人孙中龙。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义运罚决字[2017]第330782511710065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撤回对义运罚决字[2017]第330782511710065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洵敬
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
人民陪审员 何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贤俐 代
书 记员 朱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