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82号
原告: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通锦·国际新城物业办。
负责人:朱宏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3562286048。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华,男,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国云,女,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文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之前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10110元,支付违约金2147.3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以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欠费金额为基数,算至2017年12月31日。);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审查认为,2008年7月11日,达州市华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国云签订《中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4年12月14日,达州市华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中华花园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10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达州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本案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虹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