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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25号之二

侯军旗、李现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侯军旗;李现朝;施钰芳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25号之二

申请人:侯军旗,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现朝,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施钰芳,女,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施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钰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钰芳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40001450636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成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