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97号
原告:武汉市盛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建设八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坤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盛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盛达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