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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6执36号

执行胡和平、孙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执行胡和平;孙水林;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6执36号申请人执行胡和平,男,1979年7月26日,汉族,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燕,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孙水林,男,1984年5月4日,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伟,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胡和平申请孙水林、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和平和被执行人孙水林、张伟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良勇

审判员  简正波

审判员  邓辉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