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54号申请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凤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刚,男,汉族,1993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608.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608.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育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