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725826870Q。法定代表人孙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果、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新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兰成轩。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新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8]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仅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未履行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南阳市卧龙区新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安皋镇兰营村4组700平方米(其中耕地400平方米,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交通用地共计300平方米)土地建办公用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及豫国土资发[2009]95号文件的规定,对南阳市卧龙区新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7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4900元(其中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计4000元;其他土地按每平方3元处罚,计9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故对该处罚决定的第3项已无执行必要。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8]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不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8]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吴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