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吉刑申153号 李忠友: 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刑终156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忠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事实成立。李忠友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忠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裁判未认定其系从犯,并无不当。李忠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量刑。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全案情节。李忠友将农机卖给他人的情况不影响对其本人的定罪量刑。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关于申诉人提出本案遗漏其他嫌疑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主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且其在本次申诉过程中未能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