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民初81号
原告:孙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郑国占,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占永,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郎纪强,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孙虎与被告郑国占、郑占永、郎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42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月14日,孙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孙虎负担。
审 判 长 朱慧敏
审 判 员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郑贵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