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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民初81号

孙虎与郑国占、郑占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虎;郑国占;郑占永;郎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民初81号

原告:孙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郑国占,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占永,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郎纪强,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孙虎与被告郑国占、郑占永、郎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42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月14日,孙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孙虎负担。

审 判 长  朱慧敏

审 判 员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郑贵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