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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51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邵海君、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邵海君;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451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

负责人:蔡国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行,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海君,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王燕,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邵海君、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740.22元(截止2018年12月10日)及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96.16元(截止2018年12月10日)及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3、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兴华路105弄20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267**】经拍卖、变卖或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邵海君、王燕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的循环额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5年,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若借款人未按期支付与贷款人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贷款人立即清偿,并偿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为保证履约,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的房屋【房产权证: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土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267**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年利率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期限届满后,截止2018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740.22元;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年利率6.0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期限届满后,截止2018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96.16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6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海君、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336.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对被告邵海君、王燕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的房屋【房产权证: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267**】的折价、拍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被告邵海君、王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张 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