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5民初4862号
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4659848W。
法定代表人: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兴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任正林,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丝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46660。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
第三人:肖勇,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正林、第三人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
审 判 长 周玉玲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