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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5民初4862号

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任正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正林;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5民初4862号

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4659848W。

法定代表人: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兴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任正林,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丝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46660。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

第三人:肖勇,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正林、第三人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旺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

审 判 长  周玉玲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